第十九章 原配(2 / 2)

苏碧莹在思考这两份遗嘱真实性的问题,翻到东台府衙的附注,已证实两份遗嘱均为刘可园手书,见证人王某人、刘某人。在东台府衙审理时都被传唤到府衙说明。

难道是说,两份遗嘱分别对不同房产作出了不同的遗产分配吗?

苏碧莹继续浏览卷宗:田真溪持有的遗嘱内容为【在昭平贰年时我和田沐之商量好,待我们百年之后,西城魁南西甲房屋赠给长孙田昀柏,京都安德坊顺宁巷田宅赠给次子田真溪】,落款处为【昭平三年亥月壹东刘可园】。

苏碧莹觉得这个手书的遗嘱应该没有请文书先生矫正过,正式的文书表达里【三】应写【叁】,这是瑕疵。

又案卷后记录:田昀柏持有的遗嘱中,另有【特此证明是刘可园亲笔立此遗嘱。王某人、刘某人于昭平陆年正月拾捌见证】,王某人在府衙作证时,表示【特此证明是刘可园亲笔立此遗嘱】是其所写,但没有看到刘可园书写遗嘱的过程。

东台府衙也是非常认真的,特意对刘可园的笔迹进行了校对,让田府提交给府衙刘可园生前的多份手书。府衙请了当地书法名家一人、别的城镇书法名家一人并府衙自己,将遗嘱比对生前手书,进行了鉴别,证实为真。与证人王某人、刘某人所证一致。

东台府衙审结认定遗嘱真实有效,应按照遗嘱继承房产。让人头疼的是,今年正月各继承人因遗嘱效力认定问题又产生纠纷,将审结的案件上告至大理寺。

卷宗附带了最新的提告文书,田氏三兄妹请魏讼师,在诉状中写到:关于遗嘱的效力,田昀柏主张遗嘱为刘可园和田沐之的共同意思表示,遗嘱真实有效,遗嘱订立日期为昭平叁年亥月壹。田观溪、田兰溪、田真溪认可遗嘱内容真实有效。

而田旭方、田朔方认为遗嘱为假,所请尚讼师辩称:自书遗嘱应注明年、月、日,而田昀柏提交的遗嘱日期记载为【昭平三年亥月壹】,其中【三】字不符合正式文书的书写规则【叁】,不能确定是否为他人由【一】、【二】更改为【三】。因此遗嘱存在瑕疵,系由他人篡改而成,并非其父母对遗嘱分配的真实意思。要求大理寺依法审理,确认遗嘱无效,理应按照《广平律疏仪》中关于继承的律法,子女按序继承。

简单一点说,就是原配所生的两个子女不同意将这两处房产都留给继室所生子女、子孙。遗嘱如果被确认为假的话,原配所生子女在《广平律疏仪》的规定里,是有继承份额的。

苏碧莹眼睛都要花了,起身走动,在思考是否一定要开堂审理,或者直接闭卷审理也无不可啊,案情真的不复杂。东台府衙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也无不当。想起寺卿的提醒,她又认为必须再谨慎一些,不能放过任何细节。

还是说案涉房产有蹊跷?会不会是这两处房产是原配生前所购置,那这样还要区分是不是原配嫁妆。说起来,田氏一直在江南道东台,为什么会在京都购置产业?田家有人在朝做官吗?那也不该购置在安德坊啊,离朝廷各府衙都很远,岂不是每天都是三更起才赶得上。

卷宗里关于案涉房产信息,东台府衙并未做任何说明和批注,这就很值得商榷了。奇怪的感觉让苏碧莹不能放过这个疑点。她转身回到书桌前,开始写协助核查文书,应该提请刑部派官员和她一起到安德坊查证产权信息,对还要去一趟东台。

写完,签字,盖印。到这里她都没有任何别的想法。有时候,专注工作比酒精更能让你忘记痛苦。

她出门找到了王司直,把协助核查文书递过去,道:“尽量在明日将刑部的答复取回给我”。司直点点头,旋即离开。一如既往的能不说话就不说话。

下职的鼓声敲响时,她才想起没有吃饭。饿,得回家。要不然母亲绝对会上大理寺骂街。南浔看到她出来,眼泪都要流出来了,二姑娘再不回家,自己这条小命就要交代出去了。二夫人真真是凶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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