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犯罪心理学47(1 / 2)

陆铭在很早以前就在网上搜索过吴谢的消息,毕竟是与他有过一面之缘的人。关于事件的经过结果人员等等,看了个遍。

网络上的各种小编也好,公众号博主也好,发表对于他酿成惨案的心理原因,整个事件人员分析,各个细节毫不放过,整个家族成员的详细信息,把他分析得360度旋转。

众说纷纭,某些分析之处确实有道理,不过某个博主最后开始分析吴谢的心理,开始无端揣测,加上自己的主观理解去解读吴谢的行为活动。

大可不必,分析出来的心理活动其实是博主自己的心理,跟吴谢的心理有什么关系,除非吴谢自己说出自己的心理想法,对,他说出来过,不过那已不是真实的心理,因为当时他最需要的是减刑让法院从宽发落自己,所以说出话难免背离初衷。如果他把完全真实的想法说出来,法院估计可能认为主观犯案意识太明显,情节太恶劣,那他就更在劫难逃了。

亦或许他的本意确实也不是太恶劣,能够得到一定的宽恕,但他造成的结果就是一条人命的丧失,势必只能付出自己生命的代价。

不必去分析他是怎么想的,为什么要这么做。每一个人造成杀伤的原因都各不相同,一次毫无关联的导火索都能造成结局。心路历程不必分析,需要分析的是以后如何去避免此类案件的发生。

那就需研究犯罪心理学了,看过一部分犯罪心理学,公安专业的必修内容书籍,买成98元,有点小贵。

据自己了解的浅薄知识来说,一个人性格的形成,童年非常重要,在小学初中性格就已经初步定型,所以之前有专家提出不要妄图改变一个罪犯,他的行为性格已经形成。应是在孩子童年时期就进行良好的行为心理引导,方能在他长大以后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规范意识,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专业领域专家在调查众多犯罪案件后发现,很多罪犯都有某些共同特征,总结来说是,童年受过虐待的人在长大后出现犯罪的概率比童年幸福的人要高,或者在童年受过大脑创伤和身体创伤能够导致冲动性暴力犯罪的倾向性,但产前环境质量在大脑发育中也相当重要。

研究表明,产前孕妇如果接触烟酒毒品,对胎儿有重大影响,孩子出生后发生犯罪犯案的概率会提高。大脑前半额叶的变化影响犯罪行为的发生,较为复杂。

在犯案的人群中,有一种分群是人格异常人群,这一术语通常描述的是一类在心理、人际和神经生理方面具有明显异于常人特征的人,而如果细分又可划为三种类型。

即:1.原发型。2.继发型(或神经质型)3.逆社会型。

其中只有原发型人格异常者是真正的人格异常者,他们在心理、情绪、认知和生物学上均具有显著区别于常人或普通罪犯人群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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