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第 6 章6(2 / 2)

胡锋说那天他跟刘小山在外面喝酒吃宵夜,刘小山跟他抱怨说女朋友约不出来,他就让刘小山转了520给她,“果然收了钱马上答应第二天见面”。

我跟刘小山说我也想约一下她,刘小山本来还不愿意,后来看到“云云”只认钱就答应了。第二天晚上我又给刘小山打了个电话,问他行不行,他说可以,我就开车到酒店然后找到刘小山给的房号进了房间。

我进去的时候,“云云”在洗澡,刘小山说不好意思在旁边围观就出去了。等洗完澡出来,当时那个女人确实说不愿意,还跟我闹了,我给了她钱她就没吭声了。她现在告我□□,就是诬告。我要是□□,她怎么会收钱?她还是先收的钱了才跟我睡得第二次!

刘小山为什么会帮我约“云云”?

刘小山也知道这个“云云”就是个卖的,真做女朋友不是给自己绿帽子戴吗?都是玩玩,给兄弟玩玩有什么。我平时带他吃饭喝酒,他占我多少便宜他心里没数?就那个520还有他跟云云吃饭开房的钱都是我给他,不然他怎么可能跟那个云云又白睡一次?我总不可能白给他钱花吧。

刘小山的供述倒确实和他对律师说的是一致的。强调他是冤枉的,胡锋是在他去买药的时候中□□了“云云”,他对胡锋的行为不知情。但他看到“云云”收了2000块,所以觉得“云云”是自愿的;他觉得被兄弟和女友共同背叛,他才是受害者,所以他才骂了“云云”。现在他知道“云云”是被□□的,他觉得自己害了“云云”,他要跟“云云”道歉,但□□跟他没关系,他不认罪。

“这还真是罗生门了?!”苏小茉分析起来,“可以肯定的是胡锋进房的时候“云云”确实是在洗澡。现在刘小山说的,他隔着门和“云云”说过这事,“云云”说没听到。但那个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所以也不能说刘小山的说法就不成立吧。”

“先看看其它的物证、证人证言,不用着急下判断。”

伤情鉴定报告上显示,被害人面部和躯干部分有几处明显的伤痕,系被外力击打造成的损伤;阴/道撕裂、出血。从被害人阴/道提取到的精/液,经DNA比对和胡锋的DNA一致。

此外,警方还调取了案发时间酒店门口和房间走道的监控,监控视频显示当晚10点08分,刘小山和许子芸一起进了房间。11点33分,胡锋敲门,刘小山开门,两个人没有交谈,胡锋直接进入房间内。11点34分,刘小山离开房间,然后直接出了酒店。11点59分,刘小山提着一个白色塑料袋回到房间,他是自己拿房卡开的门。12点05分,刘小山离开房间。1点22分,胡锋和许子芸一起离开房间,离开时胡锋的右手是一直搂住许子芸的,胡锋保持这个姿势一直到离开酒店,许子芸并没有表现出任何异常状态。

胡锋、刘小山、许子芸三个人各自的V信钱包的账单记录显示,胡锋在案发前一天晚上转给了刘小山1000块,刘小山转了520给许子芸。刘小山对胡锋转他的这1000块给出的说法是,胡锋上个月找他借了1000块现金,这是还钱给他,但胡锋不承认曾经借过刘小山的钱。

“可是刘小山在会见的时候根本没对我们提到这1000块,明明你还问过他有没有收过胡锋的钱。”苏小茉提出质疑。

“既然这1000块钱是胡锋还钱给他,那他说没有收过胡锋的钱也不是不能成立。到底他们之间这1000块是什么情况,目前看是没办法证实,但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应该是不信刘小山的解释。”

江潮和苏小茉开着各自的电脑继续看证据,证据材料里还有刘小山和许子芸的V信聊天记录,胡锋、刘小山、许子芸的通话记录,刘小山买止痛药的购物小票,快捷酒店前台的工作人员的证言,修车厂老板和工人的证言等等。

两个人从检察院回来之后就一直不停,盯着电脑看了一下午,等他们浏览完案卷,才发现已经过了晚上七点,所里其它同事都下班回家了。

江潮于是问过苏小茉的意见后,带着苏小茉去了办公室大厦附近的一家简餐吧去吃晚饭。

这显然是江潮常来的店,江潮进店就和门口的收银打了个招呼,然后进去选了一个靠窗的卡座,两人各坐一边。江潮直接点了一份香煎牛排套餐,又帮偏好吃辣的苏小茉要了一份酸菜鱼套餐。

这是苏小茉第一次办案件,精神很是亢奋,她心思完全不在吃上,所以连菜单也不看让江潮帮她决定:“小江哥,我看来看去,觉得刘小山的话虽然不可信,但证据上看也没办法证明他说的一定是假的。除了他隔着门跟“云云”说了什么没办法查证之外,那1000块钱就像你说的也没办法证明是胡锋给他的好处费而不是胡锋还钱给他。但如果这两点都不能成立的话,疑罪从无的原则下,就不能证明刘小山事先知道胡锋要□□“云云”,还帮助胡锋实施了□□行为。”虽然知道云云的真名,但江潮和苏小茉交谈的时候还是会“云云”来代称,尽量避免泄露私隐。

“刘小山有没有跟“云云”说他要离开房间这点很难查证,但是刘小山给出他要离开房间的理由你还记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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