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上) 第一章 卧槽!终于有案子接了! 1(2 / 2)

被告人对合议庭成员以及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之规定,申请回避的事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上述人员曾经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对出庭人员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证据: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除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为自己辩护。受被告人南双清的委托,由滨海南堡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超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被告人南文清是否同意广超担任你的辩护人?

被告人:我同意。

审判长叶夕语:控辩双方在举证时,应当说明所举证据的来源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对证人、鉴定人不出庭的,应该说明原因。控辩双方向法庭所交证据,应当提交原件、原物。不能提交原件、原物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法庭同意可以提交副本或者复印件。

审判长叶夕语:公诉人除了开庭前向法庭提供的证据目录外,还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的?

公诉人:没有。

审判员叶夕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有无新的证据需要在法庭上提出?

辩护人:没有。

审判员叶夕语: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下面我代表仑海市人民检察院宣读起诉书:

被告人南双清,女,汉族,现年18岁(生于2001年7月23日),仑海人,高中文化程度,被告人南双清涉嫌故意杀人案,经仑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现已查明并证实犯罪嫌疑人南双清有下列犯罪事实

被告人南双清,今年2月1日下午下班后途径滨海学院仑海分校附近空地上的一条小路,遇见她以前的同班同学,即被害人马墨灵,事发当时,只因马墨灵取笑被告人自闭,被告人南双清用刀刺向马山的身体部位,导致马墨灵手部受损,经鉴定定,左手残疾给被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严重的打击,被告人南双清行为主观恶意明显,具有严重的故意性和社会危害性。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南双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调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条、第 232条之规定,被被告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公诉,请依法严惩。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的陈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法庭要求你如实地回答法庭对你的提问,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不得隐瞒,不得伪造。否则,法庭对你就以对抗审判,拒绝悔罪论处。你听明白了吗?

被告人:听明白了。

仑海市人民检察院检查员:张军、杜豪,我的起诉书宣读完毕。

法庭正在激烈的辩论中......

大概过了1小时后

审判长叶夕语:本案经庭审调查、辩论,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合议庭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评议并作出决定。现在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南双清起立听判!

滨海省仑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今天在这里公开审理了由仑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南双清故意杀人一案。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在被害人下午放学的毕竟之路上残忍的伤害了马墨灵,现法庭宣判如下: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审判长叶夕语:被告人南双清犯故意杀人案,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判南双清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有期徒刑十年,赔偿被害人一百万元,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判长叶夕语: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滨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叶夕语:现在闭庭!

此时他和师傅打了一声照面后,回到家里看着这狼狈的一幕,隐隐约约看到桌子上放着一个离婚协议,钱清顺手翻了一眼看了一眼,此时电话突然从钱清的裤子里响了起来说到:“钱清,我们离婚吧,和你在一起不能吃香的喝辣的。”其实钱清还不知道的是再过几天他的老公就要在法庭上大展身手。回到现在钱清属实对这个女生没有同情之心,说吧什么时候去,就现在吧,钱清看了看带在手上的手表现在才下午15点,民政局还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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